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日前,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二手房买卖引起的过户纠纷。
此前,经中介介绍,甲某夫妻欲购买乙某名下的房屋一套,但是因甲某夫妻暂时未满足购房条件,故与乙某签订了一份购房款分为3期、一年后付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某因未按期归还房屋商业贷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房屋实现抵押权以及对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甲某夫妻经乙某请求代为清偿了全部贷款,银行遂解除了房屋抵押担保。但嗣后,乙某却失联,致使甲某夫妻在满足购房条件、已付清房款的情况下,仍旧迟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甲某夫妻遂将乙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现甲某夫妻已付清案涉房屋的购房款,乙某应按照约定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至甲某夫妻名下,故法院判决乙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甲某夫妻名下。
法官说法:二手房买卖,购房人可以要求对方配合查询房屋产权信息、银行征信记录、委托资金监管等。同时,提醒购房者在二手房买卖中,勿贪小便宜或轻信不良卖家及中介误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