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 无障碍住房是在住宅建筑中设置方便乘坐轮椅者可进出和使用设施的住宅套房。然而正常人购买的商品房,在交房时发现是设置了无障碍设施的住房,该如何处理?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业主边某(化名)此前在某售楼处看期房,并在销售员的带领下参观了样板房,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普通商品房)》。之后,边某验收时发现房屋为无障碍户型,在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有关规定,无障碍住房比例不应少于2%,其设计旨在方便残疾人等行动不便人群使用,但对健全人士而言,该设计相关布局及设施并非生活必要,反而会影响房屋空间的合理利用率。
同时,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并未明确约定房屋为无障碍户型,被告开发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销售中已向原告边某告知并提示无障碍住宅的属性,故原告边某作为健全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是非无障碍户型。最终,在法院组织调解下,被告开发商同意对案涉房屋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