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当前,市法院认真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助力缓解企业经营中的资金压力,精准服务“六稳”“六保”,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太仓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因与太仓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至市法院,要求某发展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诉讼中,某建设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某发展公司银行存款3000余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市法院裁定冻结某发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余万元。后某发展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该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并提供某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作为反担保。该保险保函载明:某建设公司申请查封某发展公司银行存款3000余万元,某商业银行开立履约保函向法院提供担保,该保函不可撤销、见索即付。
市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某商业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系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保函,担保金额为3000余万元,与某建设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致,能够覆盖某建设公司的诉讼主张,在条件成就时某建设公司可以依据该保函迅速主张权利,避免将来生效判决出现不能执行的风险,既保障了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某发展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日前,该院裁定解除对某发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余万元的冻结。
法官说法:市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审执理念,在保障申请保全人合法期待利益的前提下,创新准许被保全人以银行履约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方式,依法采取灵活解封的方式降低被保全人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最大限度减小对被保全人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效帮助涉诉企业摆脱困局,有力保障了企业的经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系市法院首例以民事裁定书准许被保全人以银行保函作为反担保提出解封申请,首次明确解除财产保全保证银行保函可以作为反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