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公司因长时间歇业或暂停经营,以协议的方式将工厂生产和办公室等有效资产有偿出租。租赁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在经营期间自负盈亏,经营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由承租人承担。但该协议只约束了出租人和承租人,承租人借用出租人公司外壳,与外部第三人发生业务往来,导致出租人成为最后的买单人,带来潜在风险。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太仓某印染有限公司将公司经营权和场地使用权整体出租给案外人郁某,郁某在承租期间购买了某仪器公司的两台红外探边器,至今仍拖欠货款9万元。于是,该仪器公司起诉某印染公司要求支付欠款。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印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工厂租赁合同》,以证明其与案外人郁某之间的工厂租赁事实,但原告某仪器公司辩称该协议系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双方业务都是通过郁某进行往来的,郁某一直自称是被告某印染公司的员工,故原告有理由相信郁某的行为是代表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市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该案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依据原告某仪器公司所举送货单、电子发票及法院所作庭审笔录,可认定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系原、被告。关于货款金额,为主张被告某印染公司尚欠货款9万元,原告某仪器公司向法院提供送货单、电子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公司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主体,将企业租赁给他人经营,承租人与外部第三人产生的权利义务将不受租赁关系约束,出租人原企业将为此承担天然风险。本案中被告因将公司经营权和场地使用权整体出租给其他公司,法院最终判决其承担第三方“借壳经营”产生的债务。因此,“借壳经营”风险较大,企业应谨慎选择,避免产生债务纠纷,以及后续向承租方追偿带来的不必要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