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近日,市法院在调解完一起案件后,协调各方全面履行了该案文书义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今年3月,甲某因多次催款未果,将乙某、丙某、某化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140余万元。承办法官拿到案件后,依原告甲某申请,查封了某化纤公司的自建厂房一幢。3名被告到庭后表示因公司经营困难,一时拿不出钱偿还借款。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当事人协商后达成一致,由于厂房拆迁事宜尚未落定,原被告最终同意设定付款期限。最终,法院依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顺利结案。
随后,甲某联系承办法官,称某化纤公司已就厂房拆迁事宜与拆迁公司达成协议,近期将打款、拆房,希望法院介入协调。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拆迁公司核实进展并告知法院保全情况,同时协调执行保全组向拆迁公司送达保全材料。后拆迁公司将对应的查封案款145万元汇至法院对公账户中。考虑到此时未届调解书履行期,双方纠纷未实际化解,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双方依调解书确定的计算方式对借款本息进行核算,并最终促成和解。
近年来,市法院在专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效延展诉讼服务的内涵与外延,积极探索“全生命周期”的诉讼服务,畅通立、审、执程序的衔接机制,突出执行前的和解工作,灵活运用判后答疑、协调履行等方式,缓和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化解当事人的心结,督促当事人忠实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之义务,避免让裁判文书陷入“一纸空文”的窘境,努力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一个个司法案件中,浸润到群众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