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21年12月7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就群众举报情况对租赁在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马北村9号的深圳市兴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深圳市兴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马北村9号仓库内储存的高锰酸钠溶液、050A混合酸、008C、003C、050C棕化剂、150C碱性清洁剂、PC-2019酸性除油剂属于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其储存间距分别为:高锰酸钠溶液墙距4厘米、跺距7厘米,050A混合酸墙距8厘米、跺距8厘米,008C棕化剂墙距7厘米、跺距 21厘米,003C棕化剂跺距 8厘米,050C棕化剂跺距37厘米,150C碱性清洁剂墙距10厘米、跺距10厘米,PC-2019酸性除油剂墙距9厘米、跺距8厘米,以上危险化学品的跺距、墙距不符合《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及《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录像、证据复制(提取)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深圳市兴经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苏苏太)应急告〔2021〕3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苏苏太)应急罚〔202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已从租赁的仓库搬出,也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苏太)应急罚〔202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