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杰敦诚箱包(太仓)有限公司: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5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苏苏太浏)应急罚〔2021〕5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5日前将罚款壹万伍仟元、加处罚款壹万伍仟元,合计:叁万元整,缴至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苏苏太浏)应急执行催告〔2021〕5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因你单位设备已被法院查封,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苏太浏)应急执行催告〔2021〕5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本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