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新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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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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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公告

  

  

  沪工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你单位1.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2.一个未悬挂停用标牌的行车防脱落钩损坏,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两个正在运行的空压机储气罐的两个安全阀到期未校验。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苏苏太高)应急告〔202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你单位负责人拒绝出面,也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本局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苏苏太高)应急告〔2021〕3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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