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新闻·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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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4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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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
(苏苏太)应急告〔2021〕132号

  

  

  

  

  

  

  朱永飞: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你于2019年5月15日被太仓市公安局查扣一车柴油9.94吨,经公安送检鉴定,该样品检出柴油中的 C11-C24直链烷烃、环烷烃成分,闭杯闪点为51.5℃,证明该样品为柴油,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闭杯闪点低于60℃的柴油为危险化学品。经调查,你进的这批柴油约24.58吨,每吨进价5450元,总价134000元,期间销售给张道胜等人柴油约14.64吨,每吨售价为5650元,销售收入为82716元。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2021年 7月1日本机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于 2021年7月1日前整改完毕,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1份((苏苏太)应急询笔〔2021〕324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苏苏太)应急现记〔2021〕472号);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苏太)应急责改〔2021〕215号);证据四:《行政强制审批表》1份((苏苏太)应急强审〔2021〕13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苏苏太)应急查扣〔2021〕132号)、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1份;证据五:《抽样取证凭证》1份((苏苏太)应急抽〔2021〕132号)、《鉴定委托书》1份((苏苏太)应急鉴〔2021〕132-1号)、《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1份;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据七:公安移送案卷材料复印件 1份;证据八:视频资料 1份,证明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闪点低于 60°C的柴油)经营。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柴油9.94吨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贰仟柒佰壹拾陆元整,并处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太仓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地址:苏州市太仓市高新区县府东街99号

  联系人:孙晔 联系电话:53573236 邮政编码:215400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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