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立
“本来就是工作中受了伤,自己受苦不说了,开始说得好好的工资照发,现在却只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日前,来自黑龙江的赵女士拨通了本报热线,诉说了心中的不满。
赵女士告诉记者,她一家三口都在太仓工作,今年2月,她应聘到了一家连锁餐饮的华旭广场店当服务员,每个月能拿到4500到5000元左右工资。6月19日,她在烧汤时,被另一名服务员碰到,滚烫的汤浇在右脚上,她疼得受不了,后来店长把她送到市中医医院。此后,赵女士先后在市中医医院、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直到8月10日最后一次到昆山看病,医生还开出了一周的假条。
赵女士女儿小李说,她几次到店里,商量母亲的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问题,店长都请她们放心,只管治疗,期间工资都“正常”发放。7月10日,发的是她妈妈5月26日到6月25日的工资,其中有6天是停工医疗期间的工资,工资并没有少。但8月10日,工资只发了2280元,比平时少了一半。问店长,店长说,按照公司规定,像赵女士这种情况,只能按基本工资发放。
赵女士说,应聘时只说了工作时间和工资为四五千元,根本没说什么基本工资,签约时她也没能细看合同,只是按要求在几处填了自己的信息,签了名,合同也被店里收走了。现在因为纠纷拿到了劳动合同,才发现合同是和江西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的,合同上的月工资是1940元。
记者看到,除了劳动合同外,附在劳动合同后面的还有一份《员工自动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赵女士说,签合同时,只让她在空白地方填写,内容她并不清楚。
小李和她父亲说,这一阵,他们也咨询了公益律师,知道职工都应该有社保、工伤保险,如果有了工伤保险,赵女士停工期间工资、医疗费用等由工伤基金按工资出,但她没社保,没工伤保险,这钱要公司出,公司才只想给所谓的基本工资。
店长告诉记者,她无权接受采访,只能由上海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随后她拨通了电话,公司人事负责人告诉记者,赵女士合同中的基本工资1940元,是按江西的最低工资定的,实际发放是按太仓本地的最低工资2280元发放的。公司只发放基本工资,是因为赵女士平时拿到的工资既包括基本工资,也包括加班工资,她停工期间,没有加班的,因此只能拿基本工资。至于和员工签定《自动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主要是因为店里服务员大多是退休后出来工作的,如果缴社保的话,他们自己要承担一部分,所以他们不愿意,每个人都是说清楚的。
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雪琴告诉记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买工伤保险,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责任应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像赵女士这种情况,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强调的是“原工资福利”,通常司法实践中,会按前12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如果入职不足12个月,那就有几个月按几个月计算,而不是只发放基本工资。
现在赵女士打算就此事进一步投诉,但他们一家都担心,合同是和江西那家公司签的,难道要去江西投诉?城厢镇工作人员表示,不管合同是和谁签的,劳动纠纷都由劳动关系的实际发生地管辖。目前,赵女士已向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