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志婷) 退休人员返工补贴家用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在返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该如何处理?近日,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六旬老太拉三轮遭遇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
吴老太(化名)平时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客补贴家用。一天,吴老太接到顾客电话让其去小区接送,但不巧的是她在接客路上与王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当下被送进了医院。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王某负全责,吴老太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共计13万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吴老太已退休多年,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她以驾驶三轮车载客为业,因此不应该支持误工损失。吴老太为了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属实,提供了支付宝、微信的转款记录以及事发三轮车的照片、病休证明等,但是转账记录中的小额汇款无法看出汇款的用途。更重要的是吴老太的工作并不符合交通管理的相关规范,交警曾多次制止三轮车载客。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老太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无法上牌无法投保,车辆安全性无法保障;吴老太年岁已高,身体反应能力、应变能力下降,驾驶危险程度增加;而且吴老太从事的是有偿道路旅客运输的营运工作,没有取得营运资格,驾驶频率和强度高,进一步提升了驾驶危险程度。因此不应鼓励或放任吴老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况且吴老太并不能证明其伤前工作收入情况,最终法院未能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但法院对其主张的其余损失一一核定后,支持其合理诉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吴老太12.5万余元赔偿款。吴老太也表示将卖掉电动三轮车,今后不再从事该项工作。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其中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认定误工费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实际工作情况及实际劳动报酬减少的情况,结合司法鉴定的合理误工期限及医疗机构认定的合理病休期限,最终认定误工费。退休人员并不必然丧失劳动能力,若确存在误工损失,可参考其伤前一年获得的合法劳动报酬及误工期限来主张误工损失。但本案中,吴老太并不能证明其伤前工作收入情况,因此法院对其误工损失未予支持。同时,为道路交通安全考虑,不鼓励违规从事拉三轮载客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