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太仓市浮桥镇广峰木柴经营部
地 址:太仓市浮桥镇新邵村 邮政编码:215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广峰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65244131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20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太仓市浮桥镇广峰木柴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北侧墙边储气罐压力表未检测;该单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本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取证、询问笔录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苏太)应急责改〔2020〕173号),责令该单位立即针对以上的问题于2020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经本局领导批准,该案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苏苏太)应急现记〔2020〕273号),证明2020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查到该单位违法的相关情况;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苏苏太)应急责改〔2020〕173号),证明2020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查到该单位违法的相关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苏苏太)应急询笔〔2020〕167号),所有陈述,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合主体;证据五:视频资料 1 份,证明该单位生产车间北侧墙边储气罐压力表未检测、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20年12月18日,本局依法向该单位直接送达了((苏苏太)应急告〔2020〕1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将本局拟做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拟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以上行为中:
1.你公司生产车间北侧墙边储气罐压力表未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你公司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太仓支行,账号110202400900012107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者苏州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太仓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苏苏太)应急罚〔2020〕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