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期间生育子女 分手后抚养费如何分配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陈益
时间:2021-11-01
情侣恋爱期间同居并生育子女,分手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该如何分配?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虞某(女 化名)和被告风某(化名)原系情侣,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2018年生下一女,但在之后的时间里,双方聚少离多,互有矛盾,最终分手并结束了同居关系。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虞某抚养,虞某认为被告风某未尽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儿由虞某抚养,风某支付自女儿生育后至起诉前期间的抚养费46400元,并自2021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对此,被告风某辩称,同意女儿由虞某抚养,但只同意每月支付800~1000元的抚养费。风某从孩子出生至今也一直向虞某支付费用,包括吃的、用的、小孩的玩具等,因此不同意支付女儿出生至起诉前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风某举证其通过网购共支出8000余元用于非婚生女,法院认为该支出难以满足养育孩子的实际需求,但可酌情减少部分抚养费,法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非婚生女自2018年10月起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400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每月支付1600元抚养费的请求,经查明风某月均收入为8000元左右,原告的请求数额未超过被告收入的20%,属于合理要求,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记者 肖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