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方书面提醒施工安全 受雇者发生工伤责任谁担

来源:太仓日报 责编:柏春芳 时间:2021-11-26

  工地施工安全隐患不容忽视。若用工方强调并书面提醒员工注意施工安全后,发生工伤能否免责呢?近日,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瞿某(化名)受被告风某(化名)雇佣,在几处别墅从事木工工作。2021年3月,原告瞿某在其中一处别墅中从事木工工作时,从梯子上摔落致左股骨干骨折。受伤后原告瞿某被送至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后因不能与被告风某就赔偿达成一致,瞿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风某辩称,原告瞿某受伤的地方并没有活干,并且其已在事发前对原告瞿某进行过工地施工安全教育,有会议记录佐证,且原告瞿某在被告风某手写的会议记录本上签字。因此原告瞿某自身存在过错,被告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瞿某受被告风某指派到涉案工地施工,劳动工具由被告提供,劳务费由被告发放,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风某在未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原告瞿某从事高空作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瞿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原告瞿某损失由被告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瞿某自负。(记者  肖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