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事故,保险还“保险”吗?
随着酒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一小部分人心存侥幸,不顾他人及自身安危,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
此前,边某(化名,下同)夜间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途经某地时,与吴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吴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边某醉酒驾驶车辆,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边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损失共计30余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边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边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吴某因本起事故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且从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边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4万余元,剩下16万余元由被告边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醉酒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醉酒驾驶人员不仅要承担商业险不予赔偿的损失,还需承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的追偿,最终需要承担所有相关损失。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谨记交通安全法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保护他人亦是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