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
应届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受伤,用人单位却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法院怎么判?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孙某系2023届毕业生,其于2023年4月3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该科技公司通过钉钉打卡方式对其进行考勤,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向其支付款项。之后,这家公司与孙某签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向孙某所在学校出具《接收高校毕业生备案函》。2023年7月22日,孙某被产品砸伤左足,公司安全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其支付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受伤后,孙某未再去上班,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却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配合。孙某遂于2024年1月2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于2023年7月22日受伤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对孙某的上述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这家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陈述其曾因参加社会保险需要询问孙某是否取得了毕业证书,亦在受伤后向其催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且用人单位知晓该大学生即将毕业的情况,大学生以毕业后就业为目的持续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已对该大学生进行事实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孙某2023年4月进入某科技公司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某科技公司对此明确知晓,并向孙某所在学校出具《接收高校毕业生备案函》,明确经考核同意接收孙某,要求将被告列入就业方案。此时孙某已满16周岁,其并非在学校安排下因教学实践进入某科技公司,而是以就业为目的,客观上具备长期稳定为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动的条件,具备与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适格主体。同时,某科技公司因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向孙某催要毕业证书,对孙某进行考勤、向孙某定期转账支付款项,可以反映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综上,法院最终确认孙某于2023年7月22日受伤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记者 薛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