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王欢欢,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新县兴国镇综合农场十里湖四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4月8日14时许,在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闯村十组8号民宅内,王欢欢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丁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王欢欢将丁某某的壹部黑色老年机损毁,损失价值人民币壹佰元,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王欢欢的陈述、丁某某等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欢欢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王欢欢处行政拘留三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董警官:13405685321 王警官:0512-553439673。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