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被告知人:周豪,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年11月29日21时许,在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陆渡横沥佳苑27栋1006室内,周豪采用手持pvc软管击打的方式故意殴打李某某,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周豪的陈述、李某某的陈述、张某某的陈述、物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周豪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周豪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周豪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附: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地址:太仓市陆嘉北路9号,联系方式:李警官:13913750259 祁警官:13862382136。
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