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忠(身份证号:320522195808061010):
经核实,你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经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为2011年11月8日至2013年4月23日。
2018年11月你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向我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办理手续期间,在你未如实告知你曾被刑事处分的情况下,我局根据你的职工个人档案核定你视同缴费为3年2月(包含军龄1976年12月至1980年1月),实际缴费年限12年,累计缴费15年2月符合退休要求,于2018年11月批准你退休。
现查实,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刑期为2011年11月8日至2013年4月23日。根据《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原一般工龄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你的军龄3年2月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鉴于上述情况,您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六条和《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苏人社函(L)[2009]17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撤销2018年11月你申请办理的退休审批手续。
因你无法联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你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局书面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曹丽华
联系电话:0512-53566200
联系地址: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太仓市柳州路38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