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王伟建,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涟水县东胡集镇陈圩村九组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8月14日,王伟建在太仓市城厢镇常胜南路58号,通过拉横幅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王伟建的陈述、营某某的陈述、王某婷的陈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伟建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王伟建处罚款贰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陆警官:15962283946,陈警官:15995586513。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