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被告知人:高琪硕,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高贤乡具台岗行政村具台岗村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 年 6 月 11 日凌晨,在太仓市沙溪镇永久广场,你以拳打等方式对孙某进行殴打;2025 年 6 月 11 日晚,在太仓市沙溪镇尊耀台球室楼下路边,你伙同他人以锁脖子、脚踹等方式对田某进行殴打,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田某、孙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沙溪镇长寿北路 9 号,
联系方式:谭警官:17851538892 钱警官:15190086437。
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