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被告知人:程完珍,女,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铜钟乡北程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 年 6 月期间,程完珍于太仓市浏河镇中心新村23 号内多次卖淫。6 月 21 日晚,程完珍以 100 元价格、性交的方式向彭某某卖淫一次;6 月 23 日下午,程完珍以 100 元价格、性交的方式向申某某卖淫一次;6 月 24 日下午,程完珍以 100 元价格、性交的方式向苏某卖淫一次,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程完珍的陈述、彭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程完珍的行为已构成卖淫,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程完珍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 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浏河镇东港路 18 号。联系方式:龚警官:13812904574,刘警官:0512-53611136。
太仓市公安局浏河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