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高新区高圈圈烘焙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DWPNNW77)原经营者马诗烨:
现向你单位和你公告送达太人社察处告字〔2025〕第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已对太仓市高新区高圈圈烘焙店原经营者马诗烨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太人社察令字[2025]第02-031号),要求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配合调查并报送书面材料,但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你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太人社察处告字〔2025〕第01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和你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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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