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拟将受理的包某某被诈骗案中涉案银行卡(卡号:6212254200008783627,开户名:栾景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长春新华路支行)中冻结资金52002.11元向受害人包某某按比例返还51979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害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就本案返还被冻结资金向太仓市公安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特此公告
太仓市公安局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