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陈帅,男,汉族,出生日期:2011年7月10日,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姚集镇陈庄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 年 12 月 29 日下午,在太仓市浮桥镇老浮桥中学图书馆北面,陈帅伙同刘某某、赵某博、胡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赵某泽实施殴打,过程中致赵某泽第三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陈帅、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泽的陈述,监控录像,动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陈帅的行为已构成结伙殴打他人,但因陈帅不满十四周岁,尚不够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条之规定拟对陈帅不予处罚,责令陈帅监护人严加管教。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陈帅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浮桥镇陆公路8号,联系方式:杨警官:15850261050 秦警官:13405681546。
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