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被告知人:管旺,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炉山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4年10月3日晚、10月5日晚、10月6日晚,管旺伙同蔡某、孔某威、陈某刚等人在太仓市璜泾镇悦来宾馆二楼一房间内以扑克牌“炸金花”“三公”的方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管旺、蔡某、孔某威、陈某刚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管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拟对管旺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地址: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515号,联系方式:魏警官:18862401382,陈警官:18862407523。
太仓市公安局璜泾派出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