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现通知下列滞留于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停车场的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携带有效凭证至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相关中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滞留的车辆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