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被告知人:赵常春,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桃源镇王桥村6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5年1月初,赵常春在太仓市城厢镇亿立商贸城二楼世纪豪门商铺内,盗窃了两台雷士暖风机、一台惠普台式一体机、一台熊猫冰箱、25块铝扣板、3根铝槽、一块圆形玻璃,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格为983元,后赵常春于2025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赵常春的陈述、被侵害人夏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赵常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赵常春处行政拘留八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朝阳西路999号。联系方式:周警官:13776299735 安警官:0512-53536321。
太仓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