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被告知人:王飞,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洪巷乡姥山行政村前王自然村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年8月9日凌晨,王飞窜至太仓市沙溪镇印溪佳苑小区22幢地下车库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苏UX123C的白色大众途观SUV汽车内,盗窃车内人民币现金800元;2023年8月16日凌晨,王飞窜至太仓市沙溪镇溪畔苑小区5幢地下车库内,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牌为苏EFQ0069的理想牌汽车内,盗窃人民币现金100元,后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王飞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王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因王飞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王飞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沙溪镇长寿北路9号。联系方式:栾警官:15850294943,张警官:15962297427。
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