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程国兴,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礼林镇下府前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3年11月21日晚,你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抖音平台取得联系,约定去太仓通过拉车门、拉拽门把手等方式实施盗窃。两人会合后,先至太仓市东盛广场地下停车场实施拉车门盗窃,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此的车牌苏B2M60Z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车窗玻璃砸坏;又至东盛商业广场,采用拉、砸门把手等手段分别进入沙县小吃店、吉祥馄饨店、开开心心大药房、悦家家生鲜超市等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开开心心大药房店内现金人民币520元、被害人潘某某经营的悦家家生鲜超市店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2条、金南京香烟1条、南京金陵十二钗薄荷香烟1条、南京红杉树紫树香烟2条、黄金叶细支天叶香烟4包,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合计人民币2930元。
以上事实有程国兴的陈述,马某某的陈述,刘某的陈述,周某某的陈述,潘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的物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因你盗窃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是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10日,拘留不执行。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张警官:15106229241,朱警官:13913766910。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