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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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7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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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

  被告知人:薛梦贺,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许湾乡薛庄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8月24日晚,你在太仓市娄东街道板桥乐歌物流园仓库因琐事与孙某弘发生纠纷,后以打耳光的方式殴打孙某弘,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薛梦贺的陈述、孙某弘的自述、孙某波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薛梦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薛梦贺处行政拘留五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娄东街道五洲东路58号。联系方式:邱警官:13913761376,杨警官:13913770503。

  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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