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李胡杰,男,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上帕镇木吉甲村委会罗比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6月22日凌晨,李胡杰至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迎春路无人超市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价值24元的红南京硬紫树香烟两包;2024年7月4日凌晨,李胡杰至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迎春路无人超市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价值2元的打火机一个,后李胡杰于2024年8月2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胡杰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胡杰的行为构成盗窃,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李胡杰处行政拘留二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李胡杰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0815 王警官:13776196021。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