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高庆芳,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浦南村46-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8月27日晚十时许,冯某某与高庆芳在双凤镇新卫村六组6号宿舍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高庆芳以用手拉拽冯某某头发的方式殴打冯某某,致冯某某摔倒,后高庆芳于2024年8月29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高庆芳的陈述,冯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高庆芳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高庆芳处罚款贰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高庆芳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051600753 王警官:13776196021。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