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丹璐)近日,市民蔡先生遇到一件糟心事。他原本满怀期待地准备提取新购的家用轿车,不料在提车前的最后时刻遭遇了意外——他的新车在4S店停车场内被另一位客户不慎剐蹭。
据蔡先生介绍,他早已与该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约定于8月30日下午完成提车手续。然而,就在这一天上午,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蔡先生感到既愤怒又无奈。“刚买的新车还没开就被撞了,我无法接受。”他表示,作为车辆保管方的4S店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了更换新车或额外补偿的要求。
然而,4S店方面却持有不同意见。4S店认为,此次事故并非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所致,而是由第三方肇事车主造成的,因此应由肇事方通过保险进行赔偿。肇事车主对事故表示遗憾,认为事故不是自己主观愿意发生的,并同意通过保险来修复蔡先生的车辆。
受理蔡先生的投诉后,市汽车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过详细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调委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蔡先生与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内容,该车辆尚未正式交付给蔡先生,因此4S店作为保管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反复沟通协商后,调委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4S店将给予蔡先生2500积分及500元现金作为补偿,肇事方将通过其车辆保险承担蔡先生新车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