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被告知人:孟超波,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朱湖镇臧桥村六组422号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4年7月12日中午,你至太仓市沙溪镇新北西路60号搬离之前遗留物品时,发现大门被他人上锁,受胡某某教唆后将大门的铁链锁撬开后进入厂内搬运物品,后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的铁链锁价值人民币十元。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胡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财物,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不予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沙溪镇长寿北路9号,联系方式:宋警官:13913768221 张警官:15962297427。
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