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邓昂,性别:男性,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张家畈镇邓家山村西垸。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4年7月12日凌晨,在太仓市新东海高尔夫小区、高尔夫湖滨花园小区内,邓昂以手拉汽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车内财物的行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邓昂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邓昂的行为已构成盗窃,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邓昂不予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城厢镇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邱警官:15850288449,郭警官:13913765512。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