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由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其证书、牌照”,现对下列18台拖拉机、6台联合收割机予以公告注销其牌照和行驶证。
拖拉机
苏05N8043 苏05N8120 苏05N8191 苏05N8193
苏05N8283 苏05N8288 苏05N8303 苏05N8341
苏05N8368 苏05N8403 苏05N8410 苏05N8523
苏05N8589 苏05N8591 苏05N8622 苏05N8655
苏05N8749 苏05N8779
联合收割机
苏0580292 苏0580343 苏0580392 苏0580513
苏0580557 苏0580678
太仓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