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黄芸,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乡三合村大叶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5月1日中午,李某某在太仓市华景广场地下车库,因琐事纠纷与孙某某产生矛盾,并以扇耳光的方式殴打孙某某,在此期间你提供了帮助行为,并获违法所得25元,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孙某某的陈述、张某某的陈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且孙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你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洛阳东路58号。联系方式:陈警官:15995586513,朱警官:13913766910。
太仓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