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周刊·平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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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30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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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费用起纠纷 订立要约须细致核对

  本报讯(记者 肖朋)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某运输服务部经营者吴某(化名,下同)通过平台发布货运信息,载明货物名称、重量、运输里程和单价等,总运费为11000元。后边某接单,双方通过平台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并确认任一方均已对其提供并经由平台相关页面显示的信息进行了复核,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任一方均已审阅并同意由另一方提供并经由平台相关页面显示的信息,对该信息不存在任何异议;双方同意上述信息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基于上述信息确认、履行本协议。

  在运输途中,吴某发现运费填写错误,提出少支付部分运费,与边某产生争议。边某就此要求吴某先行支付原本约定的运费,否则将滞留不予送货。随后,吴某支付边某运费11000元。因迟延送货,吴某经营的服务部被其货主处罚扣款20000元。就运费及处罚问题,吴某与边某协商无果,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通过某平台发布装货地、卸货地、货物性质、运费单价等货运信息,其行为性质属于要约,原告应对要约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被告边某以接单的形式作出承诺,故原告和被告于平台撮合、达成的货运订单及签署的运输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货运订单显示总运费为11000元,且原告已实际支付被告,现原告以价格输入错误为由请求返还多付的运费,法院碍难支持。

  原告吴某与被告边某虽未对卸货时间、运费支付方式进行约定,但被告以运费存在纠纷为由,滞留不予送货,并造成送货时间超出合理期限,其行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违反了运输协议的约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以运费填写错误为由,主张少支付部分运费,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而原告主张实际损失为20000元,该金额明显超出被告在订立运输协议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范围。法院综合考虑违约原因、时间长短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边某赔偿原告吴某 8000元。

  法官说法:在发布平台信息或签署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谨慎输入、细致核对相应信息。在履行合同时,双方应遵守相关约定或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当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待合同履行完毕后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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