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纪安,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新民居委会三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年12月10日至11日,纪安先后两次在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杨林路8-5号小汪日用品店内,通过赌博机进行赌博,赌资4210元,后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纪安的陈述,汪某某的陈述,提取笔录,扣押的物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纪安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情节严重,又因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纪安处行政拘留六天并处罚款贰佰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纪安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庞警官:15151688501 王警官:13776196021。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