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被告知人:陆诗玙,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涂松村四十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年11月24日凌晨,陆诗玙以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性文字信息的方式公然侮辱解某某,并教唆他人转发该朋友圈侮辱性信息截图。2023年11月26日晚,陆诗玙在微信聊天群中,以发布侮辱性语音消息的方式公然侮辱解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陆诗玙的陈述、田某某、魏某某、解某某的陈述、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陆诗玙的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情节较重,且有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将给陆诗玙行政拘留伍日并处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陆诗玙处行政拘留伍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附: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地址:太仓市陆嘉北路9号,联系方式:蒋警官:13913762318 祁警官:13862382136。
太仓市公安局陆渡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