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浏家港派出所
被告知人:董雷峰,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东和店镇董庄行政村董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年8月5日13时许,董雷峰于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茜星路8号门口处,以巴掌打的方式殴打马某海,后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董雷峰的陈述,马某海的陈述,焦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董雷峰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董雷峰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浏家港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董雷峰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200元罚款的处罚。
附:太仓市公安局浏家港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茜星路8号,联系方式:居警官:18862402085 张警官:18262661277。
太仓市公安局浏家港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