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华汇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7月5日16时13分许,位于太仓市沙溪镇的太仓逸枫化纤有限公司厂房维修工地上,你单位的工人在锅炉房房顶拆除屋面彩钢板时跌落,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你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对高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缺失,安排无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且在进行拆屋顶作业现场,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是本次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现场录像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太)应急罚〔2023〕W6-1《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太)应急罚〔2023〕W6-1《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单位注册地址,但非法定代表人签收,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太)应急罚〔2023〕W6-1《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