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被告知人:孟保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玉皇庙镇东陈集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9月8日,孟保成在太仓市双凤镇新湖迭益超市门口,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期间以扇巴掌的方式殴打王某某,后孟保成于2023年9月11日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孟保成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孟保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又因其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孟保成处行政拘留七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孟保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68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706220815 王警官:13776196021。
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