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德亿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太仓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2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太浏)应急罚〔2022〕31号),并于2023年2月24日直接送达,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3月11日前缴纳罚款。因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苏苏太浏)应急催〔2022〕3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依法公告送达(苏苏太浏)应急催〔2022〕3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本《罚款催缴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