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被告知人:程德军,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七雄社区田桥村 12 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 年 7 月 2 日晚,在太仓市沙溪镇松南村屠宰场门口,程德军与毛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程德军以拳打等方式对毛某某进行殴打;2023 年 7 月 23 日晚,在太仓市沙溪镇松南村八组6 号,程德军与钱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程德军以脚踹等方式对钱某某进行殴打。另查明:2023 年7 月25 日上午,在太仓市沙溪镇松南村八组 6 号边,程德军将曾某某晾晒在空地上的猪毛倾倒到垃圾站,造成损失数十元。
以上事实有程德军的陈述、毛某某的陈述、张某的陈述、钱某某的陈述、曾某某的陈述、戴某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程德军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对程德军行政拘留七日。程德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特别轻微,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程德军行政拘留二日。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拟对程德军行政拘留九日。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程德军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地址:太仓市沙溪镇长寿北路9号,联系方式:朱警官:15995581512 黄警官:13912778374。
太仓市公安局沙溪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