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
被告知人:徐阳,男,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河南街道永红委十三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 年 5 月 21 日,在太仓市浮桥镇七浦塘公园广场,徐阳因琐事与郑某某发生口角,后徐阳持铁锨锨背朝郑某某左胳膊肘处拍打一下,致郑某某左胳膊肘处受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徐阳的陈述,扣押的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徐阳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徐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对徐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附: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地址:太仓市浮桥镇陆公路8 号。联系方式:严警官:15850261050 秦警官:13405681546。
太仓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