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春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大李行政村大李自然村 64号。
2023 年 4 月 12 日晚上 21 时许,李春岐在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新闯村 18 组 16 号农宅因琐事与陆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春岐以抓头发等方式伤害陆某某等人,被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春岐的陈述,陆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春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太仓市公安局送达太仓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太仓市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太仓市公安局双凤派出所地址: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 268 号,联系方式:王警官,13776196021,朱警官,15106229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