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太仓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 告知人魏恒元、丁茹枫
被告知人:张刚蛋,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3 年 1 月 18 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 412723198301188113,住(地)址:河南省商水县黄寨镇草楼村十八组。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现查明:2023 年 5 月 6 日 17 时许,在太仓市毛太路乐歌物流园食堂内,你因工作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你拳打王某某面部。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你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你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