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朋) 近日,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成年人私开他人车辆致车辆损坏,车主起诉家长要求赔偿的案件。
风某(化名)是一名未成年人,此前,其与另一名未成年人应某(化名)一起将吴某(化名)停放的小轿车私自开走,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致该车辆受损,后两人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风某、应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风某家长向车主吴某出具欠条,承诺愿意赔偿车辆损失数千元。后风某家长未履行承诺,故吴某诉至法院,要求风某家长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私开吴某车辆造成车辆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风某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而风某家长事后出具欠条承诺自愿赔偿吴某数千元的行为,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履行相应赔偿义务。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吴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父母,应自觉担负起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积极履行监督教育义务。